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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媒演员获刑3年,我国如何认定生产、销售假药罪?
药品是个特殊的东西。比如,“***药”能救命,那么卖***药符合***,但确实是侵权了。至于是否构成犯罪?是否要坐牢?那就要视情况而定了。
构成犯罪,必须:1、有主观故意;2、有恶劣结果。缺少任何一个要素,都不应当认定犯罪。
近日,本山传媒演员“胖丫”犯生产销售***药罪被判3年,同时获罪的还有演员郭静,也因生产、销售***药罪,被判处***1年,该***在网上引起热议。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,私自制造、销售所谓的“纯中药减肥胶囊”,还宣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、纯中药、无副作用。不仅欺骗广大消费者,还危害消费者健康。严重违反了《药品管理法》。
按照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包括***药和按***药论处两种情形:一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例如: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。(2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例如: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,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。二、按***药论处的情形:(1)***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。(2)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或者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。(3)变质的。(4)被污染的。(5)使用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。(6)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
(1)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可见,他们所处情形属于按***药论处的情形: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或者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。因此,可以认定为生产、销售的是***药。
一旦被认定生产、销售***药,就要负刑事责任:a、生产、销售***药的,处三年以下***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b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;c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***、***或者***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从量刑上看,他们生产、销售***药尚不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但是已经严重触犯的刑法,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在这里,我想多说两句,他们作为本山传媒公司的演员,相比普通大众而言有着不错的收入,也有着大好的前程,却被一时的犯错断送,正所谓“一失足成千古恨”。在金钱和利益面前,我们一定要端正态度,擦亮眼睛,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一定要清楚。
在此,还要嘱咐曾经被骗的网友,吃一堑长一智,不要轻易相信网络售药,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获取。
演员队伍毕竟属于公众人物,这就关乎一个社会形象问题,以及社会影响面的情况
所以我认为公众人物违法犯罪要加重惩罚,用增加犯罪成本来约束公众人物,以清洁社会风气,减轻公众人物对青少年的影响!
生产销售***药罪,一般情况下,应根据以下两点进行认定:首先一定要划清生产、销售***药罪与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。其次,还要划清生产、销售***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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